应严控小贷公司的无序发展,提高进入壁垒,对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不达标的小贷公司,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对其发放营业执照。对市场内的小贷公司,要在资金来源与使用、风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实施警告、暂停营业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后,对于小贷公司及其管理层跑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直缝焊管非法集资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目前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泛理财化”已成为民间P2P网络借贷、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
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根据公开的征求意见稿,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同时,对目前民间借贷中涉及的重点问题,如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掠夺性放贷、不得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等作出规范。
实际上,在2013年和2014年,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公开征求意见。央行去年发布的也提到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的制定出台。中国金融体系中,民间借贷监管相对薄弱,比如小贷公司,某些贷款措施不是特别规范,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出台后可通过规范相关业务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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